台北地院

請問高利貸的標準在那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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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最近一份判決為例

一名施姓男子在報紙分類廣告中刊登廣告

引誘不特定急迫需款或無經驗的人借款

並僱人負責收取利息及催討債務

遇有人借款時

每借款新台幣一萬元

每十天收取折合月息六十分至二百分的重利。

這名施姓男子並於借款時要求借款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住處水電費繳費收據供查驗

且需由借款人開立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的借款金額

加計利息支票質押作為擔保後

再將扣除第一期十天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後餘額款項交予借款人

結果涉案者均被法院判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

「乘他人急迫或沒有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官員指出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中更規定

如果以此為常業時

更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審理過類似案件的台北地院法官表示

地下錢莊的利息並不是一般人所能想像

有些業者以每十天為一期、利息四萬元

月息六十分;有些業者也是以每十天為一期

但利息竟是十二萬元

月息高達一百二十分

一般中小企業主往往都被逼得走投無路

遑論一般受薪階級。

參考資料 http://www.epochtimes.com/b5/3/3/2/n2815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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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8170587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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