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
請問高利貸的標準在那裡 ?
請問高利貸的標準在那裡 ?請問高利貸的標準在那裡 ?
台北地院最近一份判決為例
一名施姓男子在報紙分類廣告中刊登廣告
引誘不特定急迫需款或無經驗的人借款
並僱人負責收取利息及催討債務
遇有人借款時
每借款新台幣一萬元
每十天收取折合月息六十分至二百分的重利。
這名施姓男子並於借款時要求借款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住處水電費繳費收據供查驗
且需由借款人開立個人名義或公司名義的借款金額
加計利息支票質押作為擔保後
再將扣除第一期十天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後餘額款項交予借款人
結果涉案者均被法院判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
「乘他人急迫或沒有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官員指出
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中更規定
如果以此為常業時
更會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不少審理過類似案件的台北地院法官表示
地下錢莊的利息並不是一般人所能想像
有些業者以每十天為一期、利息四萬元
月息六十分;有些業者也是以每十天為一期
但利息竟是十二萬元
月息高達一百二十分
一般中小企業主往往都被逼得走投無路
遑論一般受薪階級。
參考資料
http://www.epochtimes.com/b5/3/3/2/n2815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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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81705870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