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

海巡署的成立法源

想問問海巡署如何成立及法源內部人員是否有就地升官的問題?很急.....
一、「海岸巡防法」執法權力之「任務條款」特性:海巡署執法最主要依據為「海岸巡防法」中對船舶、車輛與人員之「安全檢查」權力

但法學界認為「海岸巡防法」是「任務提示性法律」

僅僅賦予安檢人員概略權限。

以「海岸巡防法」第五條為例

僅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對於進出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

有正當理由

認為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

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第七條規定得在海岸道路實施路檢;只在第六條有明確規範巡防機關人員有對個人蒐集資料(檢查證件)職權。

與同為「國境警察」的德國聯邦國境警察相比

後者在「德國聯邦保護法」所擁有:留置權、驅離或禁止進入權、對人物搜索權、攝影錄音權和管束權等具體職權

海巡署顯然缺乏像德國聯邦國境警察執法法源

但卻要面對開放「三通」後

大陸地區偷渡犯以大量合法交通工具掩護非法走私、偷渡

而造成越演越烈的治安問題。

一、組織層級過多  海巡署自署部以迄基層

原劃分為署、總局、地區巡防局、總隊、大隊、中隊、安檢所等7個層級

現已整併為署、總局、地區巡防局、總(大)隊、安檢所5個層級

惟指揮縱深仍過長

難以發揮靈活調度功能。

二、人員結構複雜(一)目前軍、警、海關、文職人員4種身分

任用、待遇、退輔均各依其原適用法律

造成領導統御

思想觀念差異

且產生「同工不同酬」之比較心理。

(二)海巡工作屬執法性質

目前岸際安檢工作多由軍職或兵役人員充任

產生問題包括:工作主動性不足、訓練成本太高、經驗無法累積傳承、執法不具威信、素質良莠不齊

甚至前科痼疾等。

加以國防部正調整兵役制度為募兵制

未來海巡署以義務役兵員為安檢之人力來源勢必受到衝擊。

三、任務職掌不明  海巡署係執法機關

其對象均為社會大眾

然現今東沙、南沙、彭佳嶼、龜山島等外(離)島均無居民

由海巡署駐守實不具執法意義。

四、不符成立宗旨  依海巡署組織法

海巡工作應朝海域發展

惟目前岸巡軍職人力約1萬8千人

洋巡人力約3千人

比例明顯失衡。

加以該署欠缺千噸級以上大型艦艇

難以兼顧周邊海域生態、環保、護漁工作

屢遭民眾抗議、責難。

參考資料 網路
海巡署的成立沿革我國海防工作長期以來係由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等單位

分別執掌相關事務

因事權不一

導致衍生諸多困擾

為改善前述弊端

國家安全會議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提案成立『海岸巡防專責機構』

經行政院研議後

成立籌備委員會

籌劃編成整備工作

同時成立靖海專案小組

由原行政院顧問姚高橋先生擔任召集人

對台灣地區全面督訪

有效推動「加強防杜漁船走私農漁畜產品專案行動計畫」

績效卓著。

全案於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海岸巡防署」。

成立當日

行政院長蕭萬長先生

蒞臨主持揭牌儀式

李總統登輝先生亦發表賀電

表達祝賀之意;典禮中黨、政、軍、警、司法等各界名流均到場祝賀

典禮全程莊嚴而隆重。

蕭院長於致詞中表示:『海岸巡防為國家安全的根本

但因為事權不一

且事務繁複

導致諸多民眾對海防事務產生困擾及誤解

甚至影響民生、治安及國家安全

故成立海岸巡防署統一職權

專責管理。

』並期勉全署同仁

要凜於責任之重大

為創造國家、人民之福祉為目的

全力以赴。

成立法源乃是海巡署組織法

透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立至於內部升官問題

由於內部人員整併四種體系(軍、警、文、關)

皆依其人事條例升遷

然在組織升格之際

高階官員當然有坐享其利

惟獨基層官員無升遷

對基層而言隱藏諸多不公平。


海巡署招考,海巡署特考,海巡署安檢所,海巡署當兵,海巡署總局,海巡署警衛大隊,海巡署受訓,海巡署新訓,海巡署薪水,海巡署志願役海巡署,法源,德國聯邦,海岸巡防法,國境警察,安檢人員,成立,執法,中隊,海岸

鑑識|戶政|檢定|軍官|初等考|國考|藥師|體檢|公文|駕照|特考|招考|補習|人士|高考|警校|審計|書記|關務|公務人員|公職|公教|海巡|士官|普考|警察|考古題|法律|消防|

海巡署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1090886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玩樂天下 的頭像
    玩樂天下

    玩樂天下

    玩樂天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